20200428第一屆第三次勞資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9年04月28日(星期二)14:00-14:40

地點:第一社大2-3教室

勞方代表:秘書處執秘李明真、第一社大主任陳敏勤、鎮港園社大專員黃盛譽、四維長青許勇智(請假)

資方代表:執行長張金玉、常務理事陳銘彬、常務理事王炳文、理事蔡秀鶯(請假)

主席:陳銘彬                                 記錄:李明真

  • 主席致詞:(略)
  • 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第一次勞資會議討論提案及決議執行
提案

序號

討論提案 該次會議決議 後續執行狀況
本會為非營利組織,以補休假替代加班之工資,並規定同仁補休及特休假盡量於隔年到職日前一天休完,但因部分同仁無法於期限內休完,是否訂定補休及特休假延長期程,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秘書處) 1.同仁補休時數剩餘太多,由各業務主管負責提醒,勿積太多假,適時休息,並審視是否有工作量過多的問

題。

2.差勤狀況應於各單位召開行政會議時每月檢視之。

3.到職日前未休完的時數,應於到職日起算6個月內休完。

4.例假日不上班,星期日不排上班,若非不得以,需先上簽呈核准後始得規劃或辦理;外部培力或活動不強迫並自由參加。

依決議辦理。

 

(二)勞工動態:本會現職人員全職23人,兼職4人。四維長青學苑2/10、2/20、3/2各到職1人。

  • 討論事項

(一)第一案:

案  由:本會社大業務因業務特殊屬性,擬採四週彈性工時,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秘書處)

說  明:依勞基法第30之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 4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 ( 即 160 小時 ) 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每二週內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此即為所謂之 「四週彈性工時」規定。相關資料如附件。

決  議:請各部門於部門行政會議時先討論,待下次會議提案討論。

 

  • 建議事項〈臨時動議〉

(一)第一案:

案  由:下次會議日期,提請討論。

說  明:原訂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但本次討論事項未提前告知各部門預先討論,故下次會議擬提前召開。

決 議:6/9(二)。

第二案:

案  由:推選本屆勞方代表之會議主席。

說  明:一、由於原勞方代表四維長青專員曲冠潔離職,應補選出勞工代表1名與資方代表輪流擔任主席。

二、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故本屆代表任期為 108年9月13日至112年9月12日止。

三、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6條之規定,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四、請依上述規定選出本屆會議勞方代表主席。

決  議:推選出鎮港園社區大學專員黃盛譽為勞方代表之會議主席。

 

 

五、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