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加班申請制度相關規則說明
2020/01/21業務主管會議修訂
2018/10/25由秘書處制定
- 【制度宗旨】
為促進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以下稱本會)會務人員公、私生活良好平衡,以及建立加班管理文化,特制定《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加班管理作業規定》。本會業務以不加班為原則,若必得加班,以「計畫性加班」為原則,亦即不是「臨時起意加班」,完成之工作量與時間數有預計性,並填具加班申請表進行申請。本規則說明依《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本會僱與受僱方協商定案,以及《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加班管理作業規定》為依據撰寫,以利本會人員詳知本會加班換補休申請流程及規定。
- 【實施時間】
107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相關規定。
- 【實施對象】
本會正式聘用會務人員。
- 【實施方式】
- 加班類型及加班申請辦法
- 計畫性加班─依本會加班管理作業規定,加班以計畫性加班為原則,亦即加班產生是在業務推展可控制下的加班計畫,例如:因跑班、輪班或其他專案業務推動需增加工作時數,於前一個月即可預估之加班申請(實例:二月之計畫性加班,應於一月底於「差勤紀錄表」填妥,並經業務主管核定後方可加班)。
申請流程:
- 於每月月底前,填具下一個月欲加班時間於各員之「差勤紀錄表」,並呈交各業務主管核定。提出加班申請者,請明確說明加班事由及預計完成工作內容,核定通過者,方可依本辦法之加班規定換取補休時數。
- 核定通過者,加班申請者依實際加班時數填入office365「加班補休登記表」。
- 各業務主管須於該員加班日確認實際加班時數,並每月統計各員「月加班數」。
- 臨時性加班─意指在計劃性加班申請以外時間,突增之業務量發生,須加班以完成者。以「欲加班當天申請」為原則。不重複填寫差勤表。
申請流程:
- 請於「加班當日」提出申請,申請者請填妥「臨時性加班申請表」(置於員工差勤表前)並呈交各業務主管核定。提出加班申請者,請明確說明加班事由及預計完成工作內容,核定通過者,方可依本辦法之加班規定換取補休或加班費。
- 核定通過者,加班申請者依實際加班時數填入office365「加班補休登記表」。
- 臨時性加班申請審核層級如下:近兩週累積實際加班時數6小時(含)以內者,由各業務主管簽核;近兩週累積實際加班時數12小時(含)以內者,由各業務主管報告執行長,由執行長決行簽核;近兩週累積實際加班時數12小時以上者,由各業務主管報告理事長,由理事長決行簽核。
- 上述所提之實際加班時數,「計畫性加班」時數應列入計算。
- 各業務主管須於該員加班日確認實際加班時數,並每月統計各員「月加班數」。
【備註】欲申請加班,填寫「差勤紀錄表」時,應注意表單中的「時數」應填寫實際時數。而換算之補休分鐘數由主管隔月初於office365之年度加班補休統計表登錄。
- 加班時數換算補休時數之計算方式
- 平常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依據勞基法規定,每日工時後,休息半小時後始得加班。實際加班時數一小時以一小時又二十分鐘為加班補休替換率。平常日每日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
- 休息日(星期六):實際加班時數一小時以一小時又二十分鐘為加班補休替換率。
- 例假日(星期日):例假日不加班。
- 國定假日:如遇平日,按勞基法規定,為一比一,本會優於勞基法實際加班時數一小時以一小時又二十分鐘為加班補休替換率計。
- 加班路程計算:經與勞工局確認,因加班產生之上下班路程,不計入加班工時。但本會考量長程交通,如加班是到外縣市,則可將加班工時計入交通時間。例如:到台北開會,可計入交通時間為工時,上班之外縣市交通時間亦同。本市交通超過一個小時以上者,由主管簽認。
- 補休、特休期限日
本會經勞資會議以加班換取補休為原則,執行補休最後期限日為「到職日」前一天。若因故未能補休完成者,其剩餘補休及特休時數可延後半年。延後半年仍未休完者,未休完之補休、特休時數折換薪資(加班費)給付,離職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