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章程

 

                                                                 88.07.17制定

94.12.23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97.12.26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98.12.26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106.01.15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107.01.14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110.01.30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本會以致力於教育科學文化之合作與交流,促進社區學習發展為目的。據此精神,

創辦並推廣社區大學及相關機構,提供符合高雄市民具社會特性之課程,以培養現代公民之素養。

  •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主要組織區域,也服務相鄰縣市具共同理念追求之學習者與服務者。
  • 本會為推廣與執行終身學習理念與行動,關懷弱勢、服務社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培養市民現代公民之素養。

二、規劃及辦理終身學習,人才培訓及證照課程之相關方案計畫。

三、師資、行政人員及志工組織規劃、培訓。

四、推動社區營造/重建、環境生態、歷史人文、勞工權益、人權理論、關懷弱勢、

服務社會等提昇公民素養的各項倡議與跨界串聯行動。

五、研究發展深化學習課程。並結合現代議題,參與相關社會企業或在地文化產業

的工作。

六、出版與終身學習相關之文化出版品。

七、承辦各級政府委託辦理有關實踐社會理念相關事項

八、其他,推廣有助於落實公民社會理念之事項。

  •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相關學習活動地點則依需要可設於鄰近縣市。

 

 

第二章    會員

  • 本會會員分左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之機關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本促進會會員(代表)享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 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願退會者。

二、團體會員其原團體已經解散或消滅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會員連續兩年經催告未繳年費者,自動除名。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本促進會會員(代表)不得利用本會名義或標誌,對外從事不法或不當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章程之制定與修正。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及收繳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及其他處分。
  • 議決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 本促進會之解散。
  • 分會之成立與解散。
  • 有關本促進會運作發展與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要事項。

辦理法人登記後,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促進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外,並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  事會,擔任主席。

理事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之,如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下次理事會議召開時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廿七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並行使其權利,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九條 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三十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個人會費:入會費五百元;常年會費一仟元。

團體會員:入會費一仟元;常年會費三仟元。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五條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高雄市政府。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