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民國109年06月09日(星期二)14:00-14:30
地點:第一社大2-3教室
勞方代表:秘書處執秘李明真、第一社大主任陳敏勤、鎮港園社大專員黃盛譽、四維長青主任許勇智
資方代表:執行長張金玉(請假)、常務理事陳銘彬、常務理事王炳文、理事蔡秀鶯
主席:黃盛譽 記錄:李明真
- 主席致詞(略)
- 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第一次勞資會議討論提案及決議執行 | |||
提案
序號 |
討論提案 | 該次會議決議 | 後續執行狀況 |
一 | 本會社大業務因業務特殊屬性,擬採四週彈性工時,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秘書處) | 請各部門於部門行政會議時先討論,待下次會議提案討論。 | 列本次會議第一案討論。 |
臨時動議一 | 下次會議日期,提請討論。 | 6/9(二)。 | 依決議於今日辦理。 |
臨時動議二 | 推選本屆勞方代表之會議主席。 | 推選出鎮港園社區大學專員黃盛譽為勞方代表之會議主席。 | 依決議執行。 |
(二)勞工動態:本會現職人員全職23人,部分工時3人。一社計時工讀1人;四維長青學苑計時工讀3人。
- 討論事項
(一)第一案:
案 由:本會社大業務因業務特殊屬性,擬採四週彈性工時,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秘書處)
說 明:依勞基法第30之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 4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 ( 即 160 小時 ) 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每二週內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此即為所謂之 「四週彈性工時」規定。相關資料如附件。
決 議:各部門行政會議討論後皆不採用四週彈性工時,本會議尊重各部門決議,之後若有需求再行提案,各部門仍維持原本之正常工時。
第二案:
案 由:下次會議日期時間,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秘書處)
決 議:9/22下午2:00。
- 建議事項〈臨時動議〉無。
五、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