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第十一次勞資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15年3月27日(星期五)14:30-16:15

地點:第一社大2-3教室

主席:劉乃瑜                                            記錄:李明真

出席:勞方代表-四維長青主秘李道維、鎮港園社大專員牧揚容、第一社大專員劉乃瑜、秘書處專員呂怡萱

資方代表-常務監事王炳文、監事蕭筑勻;請假:常務理事吳英傑、理事林豪朗。

列席:林義倫、李明真

  • 主席致詞:略。
  • 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第二屆第十次勞資會議討論提案及決議執行
提案

序號

討論提案 該次會議決議 後續執行狀況
尾牙未出席會務人員保留紅包數額調整。 1.出席者最低數額高於1000元。

2.因公務無法出席者,保留1000元。

3.未出席者視同放棄抽獎。

依決議辦理,已於今年初尾牙重新調整相關獎項金額分配。
工作規則修訂案,提請討論。(病假10日不扣全勤) 同意,照案通過。 1.114.12.31第十三屆臨時理事會提案十通過。

2.修訂工作規則第十條。

下次會議日期時間,提請討論。 115年3月27日14:30。 於今日辦理。
臨時動議 身心調適假是否納入本會工作規則中,提請討論。 1.同意,照案通過,轉提常務會議、理監事會。

2.於會執會列工作報告。

3.修訂工作規則第八條、第十條。

一、因無具體實施細則,也無共識完全比照現行已經在公務體系施行上路之作法,因此尚未正式提案至擴大會議。

二、115第一次擴大會議建議,因本案是於該次勞資會議末經由臨時動議提案,未經各單位主管參與以及充分討論即當場作成決議實屬不妥。

三、秘書處於本次會議中建議先發回各單位完成內部充分討論,且待提案單位具體擬出建議施行辦法,於下次會議再次提案討論。

 

第二屆第九次勞資會議討論提案及決議執行
提案

序號

討論提案 該次會議決議 後續執行狀況
工作規則修訂,提請討論。 通過,列下次理監事會提案核備。 1.於10/22第十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提案一通過,並函送勞工局。

2.依勞工局回函再修正。

(二)勞工動態(共計29人):

1.全時工時:第一社大7人、鎮港園社大5人、四維長青8人、秘書處5 人,共計25人。

部分工時:鎮港園社大4人。

(三)其他:

第二屆第十一次勞資會議臨時動議提案,身心調適假是否納入本會工作規則中。

說明:

(1)依考試院在最新一波公務員請假規則修正中新增的假別身心調適假,擬建議本會納入工作規則中。

(2)身心調適假「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更不能因為請假而對員工產生任何考績、升遷上的不利處分。

(3)每年固定給予3天彈性假期,並且可以「以小時計算」。

(4)已於第二屆第十一次勞資會議臨時動議決議通過。

(5)115年第一次擴大會議(常務會議+會務執行委員會)因討論其他提案時論及此案(非正式提案),當時建議因涉及單位主任管理差勤事務之權責,應該要有各單位主任的參與方適。

  •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  由:工作規則第八條修訂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秘書處)

說  明:1.114.12.19第二屆第十次勞資會議提案二決議,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修訂本會工作規則第十條二增加普通傷病假10日內,不扣全勤、考績及為其他不利處分。。

2.依上述修訂工作規則第八條第二款,修訂內容:普通傷病假:每年10日以內者,不扣薪;逾10日未超過30日者,薪資折半發給。

決  議:一、照案通過,修訂後如附件

二、循流程提案至常務會議及理監事會。

第二案

案  由:工作規則第十條修訂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秘書處)

說 明:1.原條文傷病假之請假,提供請假前一日、當日或隔日之正式收據或醫生證明,擇一日申請病假。

2.病假證明擇1日(8H)請休,建議可將8H分到3日;

3.請休病假,提供電腦版健保快易通截圖(需含個資)當證明。

決  議:一、同意修訂後如附件

二、循流程提案至常務會議及理監事會。

第三案

案  由:下次會議日期時間,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秘書處)

決  議:6/26 14:30。

  • 建議事項〈臨時動議〉:

案  由:油資補助調整,提請討論。(提案單位:鎮港園社大)

說  明:油價上漲,建請討論油資補助調整。

決  議:請各單位代表帶回討論,於下次會議提出建議及說明。

五、散會